X8
中华人民共和国稀土行业标准
XB/T 203-2006
代替XB/T 203-1995
氧化镱
Ytterbium oxide
2006-05-13发布2007-01-01实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XB/T 203-2006
前言
本标准与XB/T 203-1995((氧化镱》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按GB/T 17803-1999《稀土产品牌号表示方法》的要求改用数字牌号;
— 删除纯度不小于97%及纯度不小于95%的牌号;
— 增加纯度不小于99. 99%的牌号,其稀土杂质考核指标用“分量”表示;
— 各牌号增加对非稀土杂质C1-的考核指标;
— 调整了灼烧试验条件。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江阴加华新材料资源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广州珠江稀土有限公司、宜兴新威利成稀土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卫东、谢汉民、谢建伟。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金燕华、俞志春。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YB/T 4043-1991,XB/T 203- 1995
XB/T 203-2006
氧化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氧化镱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与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法制得的氧化镱,可用作玻璃、陶瓷的着色剂,激光器材料,电子计算机记忆元件(磁泡)添加剂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 /T 12690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GB /T 14635 稀土余属及其化合物化学分析方法
3 要求
3.1 化学成分
产品牌号及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规定。需方如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可另行协议。
表1
产品牌号 |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 |||||||||||
REO不小于 | Lu2O2/REO不小于 | 杂质含量不大于 | ||||||||||
稀土杂质/REO | 非稀土杂质 | |||||||||||
Dy2O3 | Ho2O3 | Er2O3 | Tm2O3+Lu2O3 | Fe2O3 | Fe2O3 | SiO2 | CaO | Cl- | 灼减 | |||
141040 | 99.0 | 99.99 | 0.0005 | 0.0005 | 0.0005 | 0.0080 | 0.0005 | 0.0005 | 0.0050 | 0.010 | 0.020 | 1.0 |
141035 | 99.0 | 99.95 | 合量为0.05 | 0.0010 | 0.0050 | 0.020 | 0.030 | 1.0 | ||||
141030 | 99.0 | 99.9 | 合量为0.1 | 0.010 | 0.010 | 0.050 | 0.030 | 1.0 | ||||
141025 | 99.0 | 99.5 | 合量为0.5 | 0.050 | 0.050 | 0.080 | 0.050 | 1.0 | ||||
141020 | 99.0 | 99 | 合量为1 | 0.070 | 0.050 | 0.10 | 0.050 | 1.0 |
3.2 外观
3.2. 1 产品为粉末状,产品纯度越高颜色越白。
3.2.2 产品必须洁净,无肉眼可见夹杂物。
4 试验方法
4.1 稀土总量(REO)的分析方法按GB/T 14635的规定进行。
4.2 稀土杂质含量的分析方法由双方协议确定。
4.3 非稀土杂质含量及灼减量的分析方法按GB/T 1269。的规定进行。
4.4 数值修约按GB/T 817。的规定进行。
4.5 产品外观用目视检查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与验收
5.1.1 产品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
5.1 .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共同取样。
5.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5.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质量检验。
5.4 取样与制样
仲裁取样数量按表2规定进行。每件(袋)数取样量不少于10g ,将试样充分混匀后,以四分法迅速缩分至试样所需量,装人试样袋密封。
表 2
件(袋)数 | 1~5 | 6~49 | 50~100 | >100 |
取样件(袋)数 | 件(袋)数的100% | 5 | 件(袋)数的10%,取整数 | 件(袋)数的平方根,取整数 |
5.5 检验结果判断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仍有一项结果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1 标志、包装
桶 (箱、袋)外注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牌号、批号、净含量、毛重、出厂日期及“防潮”标志或字样。
产品分装于双层塑料袋或塑料瓶中,每袋(瓶)净重分别为1 kg,5 kg,lo kg。再将袋(瓶)置于铁桶(木箱、纸箱或塑料箱)内,每铁桶(木箱、纸箱或塑料箱)净重分别为5 kg,10 kg,25 kg.
6.2 运输、贮存
产品运输时严防淋雨吸潮,需存放于干燥处,不得露天堆放。
6.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上质量证明书,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和牌号;
c) 批号;
d) 净含量和件数;
e)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检验部门印记;
f) 标准编号;
g) 出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