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8
中华人民共和国稀土行业标准
XB/T 214-2006
代替XB/T 214-1995
氟化钕
Neodymium fluoride
2006-05-13发布2007-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与XB/T 214-1995《氟化钕》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删除纯度不小于95%的牌号,增加纯度不小于99. 9%的牌号;
— 各牌号增加对非稀土杂质氧化铝的考核指标,分别为不大于0.03%,0.05%,0.1%;
— 各牌号稀土杂质考核指标由“合量”改为“分量”;
— 042025牌号中氧化硅量考核指标由不大于0.1%修改为不大于0.07 %;042025,042020牌号中氧化钕量考核指标由不大于0.5%分别修改为不大于0.05%,0.1%,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上海跃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包头稀土研究院、江西南方稀土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晓明、吴克平、许涛、杜雯。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XB/T 214 —1995
XB/T 214-2006
氟化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氟化钕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法制得的氟化钕,供制取金属钱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 /T 12690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GB /T 14635 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化学分析方法
GB /T 18115.4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钕中镧、铈、镨、钐、铕、钆、铽、镝、钬、铒、铥、镱、镥和钇量的测定
XB /T 6 06.1 稀土产品化学分析方法 氟量的测定 硝酸钍容量法
3 要求
3.1 化学成分
产 品 牌 号及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需方如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议。
表 1
产品牌号 |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 ||||||||||
REO不小于 | Nd3O3/REO不小于 | 杂质含量不大于 | |||||||||
稀土杂质/REO | 非稀土杂质 | ||||||||||
La2O3 | CeO2 | Pr6O11 | Sm2O3 | Y2O3 | Fe2O3 | SiO2 | CaO | Al2O3 | |||
042030 | 82.0 | 99.9 | 0.01 | 0.01 | 0.05 | 0.01 | 0.01 | 0.03 | 0.05 | 0.03 | 0.03 |
042025 | 82.0 | 99.5 | 27 | 0.02 | 0.02 | 0.20 | 0.02 | 0.05 | 0.07 | 0.05 | 0.05 |
042020 | 82.0 | 99.0 | 27 | 0.02 | 0.03 | 0.50 | 0.03 | 0.01 | 0.1 | 0.1 | 0.1 |
3.2 外观
3.2. 1 产品为白色略带紫红色粉末。
3.2.2 产品应洁净,无肉眼可见的夹杂物。
4 试验方法
4.1 稀土氧化物总量的分析方法按GB/T 14635的规定进行。
4.2 氟含量的分析方法按XB/T 606. 1的规定进行。
4.3 稀土杂质含量的分析方法参照GB/T 18115.4 的规定进行。
4.4 非稀土杂质含量的分析方法参照GB/T 12690的规定进行。
4.5 数值修约按GB/T 8170 的规定进行。
4.6 产品外观用目视检查。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与验收
5.1.1 产品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
5. 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共同取样。
5.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5.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质量检验。
5.4 取样与制样
仲裁取样数量按表2的规定进行。每件(袋)数取样量不小于10g ,将试样充分混匀后,用四分法迅速缩分至所需量,装人试样袋密封。
表 2
件(袋)数 | 1~5 | 6~49 | 50~100 | >100 |
取样件(袋)数 | 件(袋)数的100% | 5 | 件(袋)数的10%,取整数 | 件(袋)数的平方根,取整数 |
5.5 检验结果判定
化 学 成 分仲裁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仍有一项结果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 1 标志、包装
桶 (箱、盒)外应注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牌号、批号、毛重、净重、出厂日期及“防潮”等标志或字样。产品分装于塑料瓶或双层塑料袋中,每瓶(袋)净重分别为1 kg,5 kg,10 kg,50 kg。瓶(袋)置于铁桶(木箱、纸盒)中,每桶(木箱、纸盒)净重分别为20 kg,50 kg,
6.2 运输、贮存
运输时严防受潮。产品需存放在干燥处,不得露天放置。
6.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
c) 牌号、批号、净重、毛重、件数;
d)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供方质量检验部门印记;
e) 本标准编号;
f) 检验日期;
g) 出厂日期。